
農業農村部發文:農藥管理規章4處面臨修改!
發布日期:2018/12/11 瀏覽次數: 13781
2018年12月6日,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簽署農業農村部令(2018年第2號),公布《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決定》指出,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《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》(國發〔2018〕27號)的要求,農業農村部對與政務服務“一網通辦”不相適應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。經過清理,農業農村部決定對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,其中4部涉及農藥管理。
一是,將《農藥登記管理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)第十二條修改為:“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,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”(原規定為:“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,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。”)
二是,刪去《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7年第4號)第九條第二款(原規定為:“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,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:……(二)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;”)。
三是,刪去《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)第八條第二款(原規定為:“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:……(二)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身份證明復印件;”)。
四是,刪去《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)第六條第二款(原規定為:“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以下資料:……(二)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,或者法人授權書;”)、第十七條第二款(原規定為:“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,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,并提交以下資料:……(二)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;”)。
上一篇:《2019年農藥管理工作要點》發布
下一篇:摘自《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281號建議的答復》 ????
< 返回菜單 >